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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32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镇**路**号附**号,现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镇**村**宿舍。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其所有的川RV****号小车从梅县区南口镇葵岗村原农科所出发往梅县区新县城程江加油站方向行驶。当日20时20分左右,彭某某驾车行驶至梅县区**镇**村地段时,追尾碰撞陈某甲驾驶的粤MM****号小车,导致粤MM****号小车失控碰撞陈某乙驾驶的粤MT****号小车及钟某某驾驶的粤M9****号小货车,造成四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钟某某报警,彭某某留在现场配合交警调查。经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2mg/100ml,属醉酒驾车。经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甲、陈某乙、钟某某无责任。

2019年9月16日,彭某某赔偿陈某甲的经济损失10万元、钟某某的经济损失5000元、陈某乙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2019年10月15日,彭某某经民警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钰莹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50661****。

2.证据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案移送。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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