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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6198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城**苑**幢**房。2014年1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1时54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唯伟

2020年917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33288****。

2.案卷1册2卷,光盘1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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