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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再次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在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A5****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白云区龙归街龙兴路永兴村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彭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0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彭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浩铭

2021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1270****、1363240****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

3、本案与值班律师协商,签署《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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