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二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晋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4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昆明市晋宁区***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33.16mg/100mL(乙醇/血),属酒醉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莹
2020年12月9日
附: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待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开示清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量刑建议书》2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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