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61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住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社**号。被告人彭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5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6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S****”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524国道胜信路路口转弯时与直行的唐某某驾驶的号牌为“苏UB****”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检验,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彭某某赔偿了唐某某的全部损失,并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照片)等物证;

2.发破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抽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益斌

                                   检察官助理:张弼程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苏州市吴江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