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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鲤检二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001981********,汉族,中共党员,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乡**村**号,现住福建省晋江市**街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同事杨某某等人在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匹克花园内奥园饭店饮酒后,驾驶号牌闽******的小型轿车从上述地点出发,沿324国道往义全街方向行驶至本区江滨北路义全街路段时,追尾碰撞林某某驾驶的号牌闽******小型轿车,致号牌闽******小型轿车失去控制追尾碰撞肖某某驾驶的号牌闽******小型轿车,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责任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负全部责任,肖某某、林某某均无责任。经抽血做酒精测试: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00.03mg/100ml,超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规定的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被追尾车辆车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鉴定采样图片、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肖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已赔偿被碰撞车辆车主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又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思萍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起诉书副本八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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