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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98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群众,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4130211983********,驾驶证号码为4130211983********,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为河南省信阳市息县**乡**村**,现住址为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栋**楼,散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8月10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7日22时54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SK6****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沈海高速白泥坑收费站入口前20米处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2.0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担保人张某某联系电话为152********;

1.​ 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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