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4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危险驾驶案(速裁)(认罪认罚),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1时2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H****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街道**街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号路段时,车辆与该路段的限高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部分损坏及限高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35.8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此次事故中,因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目前该事故已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光盘一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查获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告知书、抽血告知书、龙岗大队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浙JH****号车辆轨迹信息、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据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吹气抽血视频、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华
检察官助理:丘意梅
(院印)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联系电话为137********。担保人周某某,联系电话为136********。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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