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云梦县,户籍地云梦县,住云梦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日13时48分许,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为126.24毫克/100毫升)驾驶鄂K****7号小型轿车沿云梦县**路**线自南向北行驶至云梦县***有限公司(**厂)大门口阻拦车辆出入,要求砂石厂解决其家里农田被污染的问题。曾店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将其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汉十高速卡口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彭某乙、宋某某、彭某丙、蔡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彭某甲拘役一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龚丽娜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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