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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仙检一部刑诉〔2020〕58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 号。曾因赌博于2019年2月16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决定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11 月10 日19 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M*****号“比亚迪”牌黄色小型普通客车沿仙桃市**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彭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其含量为168.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 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

(院印)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9971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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