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茅检二部刑诉〔2020〕3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5********,汉族,中专文化,湖北十堰**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住十堰市茅箭区**路**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8日被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鄂C****9号三菱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自十堰市广州路往汽配城*街方向行驶,行至十堰市广州路***酒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彭某某样品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3.29mg/100ml,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资料、查获经过、现场查获照片、身份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视听资料;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龙
检察官助理:杨洁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972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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