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鄂建检二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户籍所在地建始县业州**村**组,住建始县**镇**号楼**栋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0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Q****1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县业州镇七里坪京桥华府出发往209绕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至七里坪路七里坪安置小区广场路段时撞到本县业州镇居民张某某家安装在房屋外墙边的水管,造成车辆、水管及垃圾桶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验,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血样送检延期审批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到案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1)丰刑初字第4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恩州)公(司)鉴(理)字[2020]106号检验报告;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嫦青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建始县业州**村**组,联系电话18672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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