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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6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园**栋**单元**室。曾因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交通大队罚款人民币2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11月1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4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20时30分,被告人彭某某在违法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被依法暂扣期间,酒后驾驶鄂A****T号黑色大众牌小型汽车,沿本区盘龙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后湖大桥南桥头处时,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03mg/100ml,后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6mg/100ml,超过醉酒驾驶标准(8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及破案经过;2.被告人彭某某身份和驾驶资格信息、呼气酒精检测报告、查获现场及检测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6.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依法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法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育华

检察官助理黄漫琳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方式18186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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