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02198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04分许,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 沿荆州市沙市**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彭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mg/100ml, 被告人彭某某已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将被告人彭某某带至荆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由医护人员采集其静脉血样。经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照片、人车合一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照片、提取血样照片、确认血样照片;2.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到案情况说明、查获经过、当事人陈述材料、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告人彭某某C1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鄂荆州楚信盛元司法鉴定中心鉴(2020)毒鉴字第680号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询问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建国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777****;
2.案卷材料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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