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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双峰县**乡**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2012年4月25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9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KS****摩托车途径G320线双峰县印塘乡乡政府地段时,被正在执勤交警查获。经酒精呼吸测试,彭某某酒精含量为175.1mg/100ml;经抽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2.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驾驶罪信息单、酒精呼吸测试单、血液提取登记表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三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朝晖

         检察官助理:杨硕林

2020年5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9280****。

2.随案移送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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