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彭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0503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和现住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彭某甲和朋友王某某一起在长沙市芙蓉区皇爵假日酒店二楼“菜味道”饭馆吃饭,期间,被告人彭某甲喝了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甲接到父亲彭某乙的电话讲,自己的儿子生病需要去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人彭某甲便驾驶湘******小型轿车从饭店出来,计划先到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商贸城接人,再回湘城嘉园小区的住处送儿子去医院。被告人彭某甲驾车沿东二环辅道上浏阳河大道,再由浏阳河大道右转上车站北路,再沿车站北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跃进湖公交车站路段时,遇到前面一辆公交车突然停车,被告人彭某甲跟车近且喝了酒,导致所驾驶的车前部撞上该公交车后部。事发后,公交车司机报警,被告人彭某甲留在现场等待。交警来到现场,让被告人彭某甲吹气,被告人彭某甲拒绝吹气检测。后交警将被告人彭某甲带至长沙市解放军九二一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8.8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彭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病历材料、谅解书、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等书证及物证照片;2.被告人彭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甲醉酒后驾车,且不配合交警检查执法,依法从重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建朋
检察官助理:陈亚萍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7318****。
2.案卷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