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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甘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51972********,汉族,政治面貌群众,小学文化程度,职业农民,出生地黑龙江齐齐哈尔市甘南县,户籍所在地甘南县******屯,现住甘南县******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3月4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甘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被甘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2月25日16时许,彭某某酒后驾驶黑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沿拉甘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之谷附近时,被甘南县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9】第254号”鉴定文书,对其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检测结果为96.7mg/100ml。被告人彭某某在案件审理当中,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侦破经过、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

4.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铁民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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