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镇**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街道**社区**村**号。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甘AC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泰和家园门口时,被在此路段例行检查的民警查获。经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29.73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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