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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52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福建省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上午6时3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B*****号二轮摩托车,行经仙游县大济镇242县道5KM+400M路段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黄某某二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8.5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鉴定,黄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彭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4月24日,被告人彭某某与黄某某达成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等;

1.​ 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徐某某等人证言;

1.​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1.​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乙醇含量为168.56mg/100ml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朝鹏

检察官助理:郑昇莹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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