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现住珠市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贵F*M***小型轿车,从赫章县珠市乡街上方向往赫章县妈姑镇方向行驶,当日23时50分许,该车行驶至妈史线5公里**米赫章县珠市乡**村村委会路口处,碰撞对向龙某甲驾驶的一辆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致三轮车驾驶员龙某甲及乘车人龙某乙受伤,后彭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血液内乙醇的含量为:163.49mg/100ml。经赫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彭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毕节崇尚司法鉴定所鉴定,龙某甲因交通事故致多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龙某乙交通事故致上下肢皮肤挫擦伤评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彭某某赔偿龙某甲、龙某乙医疗费、生活费人民币293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龙某甲、龙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后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某某
检察官助理 林某某
2020年10月14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赫章县珠市乡文渊村车落组,电话:17586277739;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光盘贰张;
3.证人名单及证据目录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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