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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依检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3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依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依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2019年12月19日因交通肇事逃逸被方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依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黑龙江省依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白色飞碟牌小型普通客车(黑MX****)行驶至依兰县**路**酒吧门前道路上时,被依兰县公安局民警依法检查出彭某某饮酒驾车。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经侦查,被告人彭某某于2020年11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汝绍华

                                      检察官助理:陈思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依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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