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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监利县**镇,户籍所在地**镇**路**号,住**镇**街**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鄂A****E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沿监利县**镇**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酒店门前路段(**大道至**大道路段100米处)时,所驾车辆将道路中间的隔离护栏撞倒,造成车辆及10块护栏受损的交通事故。监利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后赶至现场处置,民警使用酒精含量探测仪对彭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4mg/100ml。随后,民警将彭某某带至监利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61.69mg/100ml。监利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对受损的隔离护栏进行修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A****E东风标致牌小型轿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岳华天司鉴所[2020]毒鉴字第20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7.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彭某某具有坦白的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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