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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福建省将乐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福建省将乐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闽******号小型轿车从将乐县上高速行驶至三明北下高速,车辆行驶到梅列区东新五路时,被三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梅列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下,在多次要求其配合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未果后,民警将其带至三明市第一医院强制抽取血液。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94.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记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2.证人侯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5.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6.现场执法记录仪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富泓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将乐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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