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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翔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1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临沧市临翔区人,户籍地址临沧市临翔区**乡**村委**组**号,暂住临沧市临翔区**村**房。2020年7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南省临沧市公安局临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沧市临翔区**环岛路段时,与由蔡某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越野客车相撞,造成两辆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彭某某承担主要责任)。后交警将被告人彭某某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受案登记表;

2身份证明;

3归案经过;

4鉴定意见;

5其他书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国卿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临沧市临翔区**村**房。联系电话1575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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