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9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路3公里**烤鸡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21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6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2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9日,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宝骏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澜沧县大草坝往澜沧县勐朗大街方向行驶。当日18时12分许,当其驾驶该车行驶至澜沧县**路**街交叉口处时,车辆与道路中心金属隔离栏发生相撞,隔离栏又与杨某驾驶的云******号小型轿车的发生相撞,造成隔离栏损坏及两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检测,彭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3mg/100mL,随即抽取彭某某静脉血样送检,经检验彭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57.64mg/100mL血,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险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良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路3公里**烤鸡店(联系电话:1515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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