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一部刑诉〔2020〕207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9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村**号,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晚,被告人彭某某与朋友吃晚饭时饮酒。饭后彭某某驾驶赣A*****的小车行驶至枫生快速路前湖高架往湾里方向路段时,其小车左前部与刘某某驾驶的赣A*****的小车右后部发生碰撞,随后刘某某报警,交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彭某某涉嫌酒驾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
经鉴定,彭某某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9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彭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梦翔
检察官助理 宋 培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小区**栋**单元**室。
2.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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