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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530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四川省长宁县人,住长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19日被长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川******号普通两轮摩托车,从长宁县长宁镇乌龟石方向沿翡翠大道往温州商城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宜长路K段鼎盛国际路段时侧翻,造成彭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4月30日,经宜宾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案发时,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1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彭某某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予以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纪昕

检察官助理:郑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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