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1X,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云南省彝良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699号**22号井宿舍(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镇**村**组1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彭某某与张某某在大田县建设镇街道**店铺饮酒。酒后,彭某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搭载张某某沿建设镇街道往建设镇建爱村竹林坑方向行驶,行驶至建设镇**路97号门前路段时,与同向超车行驶的闽G**号牌小轿车发生刮擦,造成小轿车受损交通事故。小轿车驾驶员黄某某当场报警,彭某某明知黄某某报警仍在现场等待。经呼气酒精测试,彭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22mg/100ml。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1.41mg/100ml。经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鉴定,涉案车辆属两轮普通摩托车范畴。
经大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某某和黄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到案后,彭某某如实供述酒后驾车犯罪事实。案发后,彭某某赔偿黄某某1000元并取得口头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彭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2.身份证复印件、系统查询情况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酒精测试仪呼气单、酒精测试仪呼气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福建南方车辆鉴定有限公司、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7.辨认、勘验笔录;8.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明知他人报案仍在事故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春燕
检察官助理:林起祥
2020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田县**镇**村699号**22号井宿舍。
2.案卷证据材料3册,光盘1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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