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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78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8********,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娄底市娄某某**组。曾因赌博,2011年3月10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还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2019年6月10日被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娄底支队冷水江大队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1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3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彭某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而被交警部门暂扣了驾驶证。2019年11月10日20时许,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在娄底市娄某某城区道路上行驶,当驶至白塘路与长青街岔路口时被执勤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6.36mg/100ml。经讯问,彭某某如实供述了前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在其驾驶证因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暂扣的情况下仍醉酒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某某犯罪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三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707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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