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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射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4日凌晨,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苏JN****号正三轮摩托车在省道233线3KM+500路段时撞到道路北侧的行道树,造成单方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射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85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朱  玉

2020年5月28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061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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