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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初中文化,群众,临沂市平邑县人,住山东省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1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19日00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鲁******牌照的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罗五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潭路路段时,被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沂堂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4.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2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1386496****)。

_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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