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211984********,汉族,高中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系济南市历下区**办事处工作人员,现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本院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彭某某饮酒至次日凌晨3时许,即驾驶鲁A*****号小型越野客车,沿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由东向西行驶到二环东路东300米金得利门口处时,追尾前方徐某某(男,29岁)驾驶的鲁A*****号小型客车。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历下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徐某某无事故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5.0±6.1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4月16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彭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蕾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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