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自报),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351992********,文化程度高中,系工人,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云阳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0日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证、醉酒后(经鉴定,彭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11.44mg/100ml)驾驶一辆悬挂号牌为粤AT****号二轮摩托车,途经东莞市中堂镇江南工业西区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电动车(鉴定为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彭某某受伤以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杨某某报警,交警在医院抓获彭某某。交警认定杨某某、彭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未取得准驾车型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至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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