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彭某某(自报),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21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7日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06mg/100mL)驾驶粤S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东莞市寮步镇勤政路路段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粤SD****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损坏的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彭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彭某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后,彭某某赔偿刘某某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仪视频,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日至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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