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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19〕167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禹城市,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4日21时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车牌号川B9****),途经东莞市**镇**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13.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陈某甲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2019年5月23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1285****;保证人陈某乙,联系电话1371326****。

2.侦查卷三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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