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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未检刑诉〔2019〕437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9日20时41分,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粤EZ****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去至佛山市三水区樵桑联围西线上桂村路段机动卡点时被执勤交警堵截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2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曾耀武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新村**号;1341574****;

2.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证据清单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一式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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