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29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02199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7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7日03时18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LK****小型轿车停在惠州市惠城区东湖西路西枝江桥往吉之岛方向市医院岗灯控前路中间睡觉,被交警查获,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30.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到案经过;户籍信息;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节,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惠婷

2019年821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33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