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10号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61984********,汉族,中专文化,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天峨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小型客车行驶至南宁市青秀区**园路口往西200米处时,与被害人黄某某驾驶的桂A****0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彭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血鉴定,案发时彭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61.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5.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伟文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小区祥云阁1单元401房,联系电话132777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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