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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公诉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广东省廉江市人,身份证号码:4408221961********,汉族,初中文化,住廉江市**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途径廉江市塘蓬镇仙人路塘蓬派出所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116.7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仲强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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