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31991********,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成都市高新区**街**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7日00时54分,被告人彭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B*****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路**段由**路向**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四分局民警检查,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47.5毫克/100毫升,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燕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983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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