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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汉族,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73********,初中毕业农民,住正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7月29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彭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豫Q*****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正阳县***乡**村乡村公路附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微机查询彭某某为C1D证。后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3.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彭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海燕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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