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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9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居住地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19年6月29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沿保定市莲池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堤路交叉口处时,遇有交警查车,被告人彭某某掉头逃跑,行驶100米后撞到警车后被拦停。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显示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经抽血检测,被告人彭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145.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丽芹

检察官助理:管艳辉

(院印)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顺平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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