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河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冀******号小型汽车,沿河间市**线由南向北行驶,至**线8公里处被民警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8mg/100ml。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破案报告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查获、抽血采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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