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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5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乡**村**号。2018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冀T*****荣威牌750型轿车,沿着深州市东彭庄村村北东西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到东彭庄村东一个丁字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冀A*****冀A****沿着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货车相撞,经认定被告人彭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少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少华

检察官助理:王紫微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深州市**乡**村**号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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