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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81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小区**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三亚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AL****”的“捷豹”牌小型汽车途经三亚市吉阳区美丽之冠东门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盘查,对其使用呼气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执勤民警随即将彭某某送至三亚市中医院抽血检验,经三亚市中医院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鉴定彭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结果为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查获照片、三亚市中医院抽血照片、户籍资料、现场呼气酒精测试单、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文峰

检察官助理:许敏敏

书 记 员:梁露丹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住海南省三亚市**路**小区**阁,联系方式:1364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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