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冶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住大冶市**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中午,被告人彭某某在**街道办事处**村汪某某家吃饭并饮酒,当日19时56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驾驶鄂B*****小型越野客车行至大冶市**路段时,被大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抽取血样,经鉴定,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8.4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线索来源及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吹气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爱珍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大冶市**单元**,联系电话1387207****。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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