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确检公诉刑诉〔2017〕60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11983********,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农民,,现住确山县**乡**村**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7日被确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确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6日20时56分,被告人彭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号轿车,沿确山县**乡**村**庄至**村村通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口路段处,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彭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31.4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照片;
2、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查获证明、到案证明;
3、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证明、医院证明;
4、证人周某某、彭某甲等人在证言;
5、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确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伟
检察员:王瑞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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