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醴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群众,户籍所在地醴陵市**街道**号**栋**室,现住醴陵市**市场**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曰,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经检验血液中的乙醇含量125.96mg/100ml)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醴陵市醴泉路从西往东行驶,当日21时50分许,途经醴陵市**路**路段时,与沿醴泉路由东往西越双黄线左转弯驶入瑞和新城的邓某甲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内载邓某乙、陈某某),造成邓某乙、陈某某受伤(两伤者放弃伤情鉴定)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彭某某怕酒后驾车被查,弃车逃离现场,于5月2日2时许在醴陵市**市场家楼下被查获。案发后,被告人彭某某已与对方达成了刑事和解,对方对其行为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证明、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单、酒精浓度检测单、放弃轻重伤鉴定的申请书、协议书和谅解书;2.证人邓某某、张某某、易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醴陵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生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起诉书副本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