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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光山县**乡**村**,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彭某某和其老乡在翰林南路老院子吃饭时饮酒,由其姑姑驾车拉着被告人彭某某至下北良村租住地,后被告人彭某某从其姑姑租住地驾驶豫S****1号牌小型轿车沿下北良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北良金桔宾馆门前时,同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陕A****7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双方发生纠纷随后报警,交警长安大队民警出警时现场将其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3963号鉴定:彭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64.22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破案经过。

2、现场查获及抽血照片。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4、血醇鉴定报告。

5、身份信息、驾驶证、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洵

2020年10月12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电子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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