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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州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高州市人,住高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本2020年1月16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时许,被告人彭某某酒后驾驶车牌为粤B2****的小汽车途径高州市城区东方大道路段时,被民警盘查抓获。经抽血检验,彭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媛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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