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号。2012年2月2日因殴打他人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500元, 2012年9月7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4年8月1日因扰乱单位办公秩序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2018年3月25日因阻碍执行职务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8日。2019年2月27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彭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牌号三轮电动车从龙江县**镇**街**路北侧**饭店向西行驶至**路路口**派出所时,被民警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5.4mg/100ml。
经侦查,被告人彭某某于2019年3月24日在**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到案经过等证据;
2.证人孙某某、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彭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彭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林宏霞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镇**街**委**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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