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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彭某某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蛟检一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81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蛟河市**街道**街**号,现住吉林省蛟河市**街道**社**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3月31日被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彭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彭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无号牌**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沿蛟河市**大街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街**店门前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1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2)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3)查获经过;(4)受案登记表;(5)交通警察现场查缉照相;(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7)涉案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车辆一致性证书复印件;(8)购买车辆收款收据复印件;(9)蛟河市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0)呼吸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有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彭某某现在蛟河市**街道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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